二手车以其价格亲民、交易简便的优势成为时下许多消费者的购车之选。但由于二手车车况复杂、车辆信息不透明、二手车交易市场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由二手车交易引发的各类纠纷层出不穷,维权诉讼大量涌现。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质量问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1月,原告李某在某二手车网络直销平台选中了一辆二手越野车,经线下向该车辆销售商杨某了解车辆相关情况并就车辆价格与杨某进行商议后,双方最终以40000元的价格成交。在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中,杨某就车辆质量向李某作出承诺:“案涉车辆‘无事故、无火烧、无水泡、质保半年、无大修’”。后李某向杨某支付车款40000元,杨某向李某交付了车辆并将车辆登记至李某名下。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李某逐渐发现车辆多处部件性能老化、时常发生故障,遂向杨某反映上述问题,杨某回复称此系二手车存在的普遍问题,维修后不影响正常使用。2024年7月的一天,李某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车辆时,得知该车辆重要部位有焊接修理痕迹,经某车况检验软件检测,显示该车辆出售给李某前曾发生2起重大事故,车辆多处关键部位及重要部件都曾被修理、更换。李某遂与杨某协商处理,但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果,李某只得诉至法院。李某认为,杨某出售的车辆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杨某故意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存在多处修缮的真实情况,致使李某对车辆质量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故要求杨某退还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3倍的金额赔偿损失。
庭审中,杨某称案涉车辆系为他人代售,其对车辆状况并不了解,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李某决定购买前已对车辆进行了仔细检查,对车况有全面了解,杨某并未对其进行欺诈;且李某提交某车况检验软件检测得出的案涉车辆为事故车的报告并非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不具有证明效力。看到双方在法庭上互不相让、僵持不下,主审法官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查明车辆的真实情况,在法官建议之下,双方同意对案涉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当日,法官亲赴一百多公里外的鉴定现场,第一时间了解车辆现状,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见证鉴定全过程。随后,法官又前往多家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车辆售卖前的出险及维修记录。最终,结合鉴定结论与法官调取的证据,证实案涉车辆有多处结构性损伤,在出售前确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第二次庭审时,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释法析理,通过向杨某释明其作为销售方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违反诚信原则将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同时指出李某购车时疏于查验车况、有失谨慎的问题,使双方逐渐认识到各自存在的过失。杨某的态度随即有了极大转变,他表示为了促成交易,确实存在侥幸心理,销售过程中未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其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及其行为的严重性质,希望与李某调解解决。李某亦表示自己在验车时只查看了外观,未对车辆其他信息及设备性能做深入了解就急于订购,过于草率,同意调解。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向李某退还车款40000 元、赔偿20000元,李某于杨某付清全部款项之日向杨某返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二手车交易较买卖新车更为复杂,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的风险。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选择正规交易市场或网络交易平台,实地查验车辆情况,详细了解车辆既往信息,核查车辆性质是否合法、过户手续是否完备,同时要与销售者签订规范的购车合同,并妥善保管相关交易凭证,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手车销售者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向消费者全面、如实告知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不得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或故意隐瞒有关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做出理性选择的重Kaiyun官方网站大瑕疵,否则将因实施欺诈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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